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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部调整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
发布时间:2014/12/24 9:28:06   点击率:3772次  来源:国际石油网【2014-11-29】
 
      今天(11月28日),财政部连续发布三个通知,对成品油等部分产品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
  这三个通知分别是《关于调整消费税政策的通知》、《关于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
  《通知》显示,适当提高汽、柴油以及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航空煤油消费税。我国汽、柴油消费税是价内税,这次消费税税额调整将计入成品油价格;其中,将汽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 0.12 元/升,提升至1.12元/升; 将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在现行单位税额基础上提高 0.14元/升,提升至0.94元/升。航空煤油继续暂缓征收。这部分政策自2014年11月29日起执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此次在提高汽、柴油消费税单位税额的同时,也相应提高石脑油、溶剂油等消费税单位税额,主要考虑一方面,石脑油、溶剂油等油品同属于石油制品,从调节资源类产品消费、促进节能减排的角度考虑,应同时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其他成品油,特别是石脑油油品组成成分与汽油相近,经过简单加工,便可变为汽、柴油,如果不相应提高上述成品油的单位税额,将会造成较大的税率差异,可能冲击正常的油品市场秩序,出现偷税逃税等问题。另外,这也是世界许多国家的通常做法。
  《通知》显示,取消气缸容量250毫升(不含)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气缸容量250毫升和250毫升(不含)以上的摩托车继续分别按3%和10%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取消汽车轮胎税目。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此外,取消酒精消费税。取消酒精消费税后,“酒及酒精”品目相应改为“酒”,并继续按现行消费税政策执行。这部分政策自2014年12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取消小排量摩托车、汽车轮胎、酒精等产品的消费税,是适应我国生产和消费结构的变化,将一些不适合继续征收消费税的应税产品予以取消的政策调整措施。主要考虑,一是小排量摩托车已经成为县以下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的代步工具,取消小排量摩托车的消费税可以有效减轻这部分中低收入群体的负担。二是汽车轮胎和酒精主要用于工业生产和交通运输工具,取消征税可以有效消除重复征税,降低相关产业的生产成本。三是国家从2000年已禁止生产销售车用含铅汽油,其他含铅汽油产销量极少,将含铅汽油与无铅汽油分别征税已无实际意义。因此,取消车用含铅汽油消费税,汽油税目不再划分二级子目,统一按照无铅汽油税率征收消费税。
  此外,为进一步规范资源税费制度,《通知》显示,自2014年12月1日起,各地区停止在成品油批发、销售环节征收价格调节基金。《通知》要求,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对不按规定停止征收成品油价格调节基金的,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并追究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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