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日前,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公安消防部门依法对阜阳前进加油站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000元的处罚决定。
2009年8月11日,颍泉区消防监督执法人员在对全区加油站进行日常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阜阳前进加油站消防设施、器材不符合标准,消防监督员认真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并依法向该场所下发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立即改正。
8月18日,消防执法人员在收集、整理了阜阳前进加油站的相关证据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该单位作出罚款陆仟元的处罚。
目前,该场所主要负责人李某已如数缴清了罚款,并表示:将以此为戒,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知识学习,确保场所消防安全条件符合规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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